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证据不足”与生活常识
作者:赵小林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办案是不是只需要证据,在法庭上是不是只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就能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而不需要生活常识,法官判案是否又需要生活常识。最近办了一个案子,算是解开了我这个疑惑。
王某日前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一年前其将自己所有的店铺转让给金某,双方约定转让价款十万元并签署转让协议,后来金某将原店铺注销并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一年后两人因货款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金某胜诉,没想到该案件还没有结束,王某也将金某告上法庭,诉称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店铺转让价款,金某开庭时申请其表叔和同学作证,但法院均以证人与金某有利害关系不予认可,由于金某不能出示其他有利证据证明自己支付过转让款,最后法院判决金某支付王某转让款十万元。此案一审后,金某上诉。
律师在刚接到这个案子时,也认为王某一审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的事实,对方无任何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转让款的主张,二审中只要没有新证据,法院应该不会将案件发回或者改判。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发现疑点重重,虽然金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转让款的事实,但金某在一审中将取款并支付给王某的事实描述得十分清楚,并在给付当日就陪同王某存款。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查询王某账户信息的申请,但被法院拒绝。另外律师跟王某了解,其在起诉时已经将原双方转让合同丢掉,其是从金某起诉其的案件中将合同复印过来进而起诉的。但是王某性格非常计较,也较为强势,经律师推理,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向其支付转让款,他应该是不会将协议丢掉,也不会到再过了一年之后才将对方诉至法庭的,带着这样的疑问。律师又多次向王某了解情况,但王某始终闪烁其辞。
后来开庭时我方律师据理力争,但对方一直反驳是已经支付过价款但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庭间法官对王某进行询问,并询问了双方上一个货款纠纷的情况,王某虽然巧舌如簧,但法官对其却产生了很大怀疑,甚至有去调取其存款记录的倾向,这让律师也是感到颇有压力,最后虽然律师也做了很大努力,但是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这个民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虽然我们经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某些情况下生活常识却是判断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见法官判案并不排斥生活经验,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还以此作为断案的依据,比如该案件。而这也给律师一个提醒,在某些案件中通过推理有明显的漏洞的,不符合生活经验的,虽然有相对有利的证据,但也不一定能胜诉,这也让律师明白,在接触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预测风险并告知当事人,以免当事人期望值过高而使律师陷于被动。